与此对应,笔者相应提出了平和司法理念必须具备司法近民、可接受和司法谦抑三项原则。
尽管现有警力下沉和增加警察编制对治安压力有所缓解,但相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而言还是杯水车薪,且面临行政法治乃至统治合法性的挑战。这些志愿者的工作从治安巡逻、守望报警、调解纠纷到搜集情报、提供信息、协助抓捕,几乎涉及了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所有环节。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浸润下,这种群众工作路线对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志愿机制的失灵。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社区矫正制度又向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因此,在科学界定辅警法律地位、严格规定辅警招录条件的基础上,稳步提升辅警经济待遇,逐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加强辅警职业保障的急迫课题。一般来说,如果船老大不是戒毒者的亲朋好友,几乎没人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举报闯红灯、逆向行驶的,每起奖励30元。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古希腊柏拉图把公平等同于正义,即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要科学立法,就必须民主立法,保障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参加法律的创制,充分了解人们的需要,充分听取人们的诉求,仔细分析各种不同的利益,通过民主协商、民主辩论,求得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这大体也就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也适合大多数社会成员可以认同的公平正义的利益关系。【摘要】重视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的现实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如,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法律要求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就不符合现阶段的公平正义,而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才是恰当的。
在我国,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化解社会矛盾,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一、社会矛盾及其在我国当前的特征社会矛盾主要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内部的不同个人、群体、区域相互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的社会关系。
资本强势导致的问题日益增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就是平等, 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在社会道德失范,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却又常遭遇有法不依境地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劳资关系、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笔者认为,公平正义即内涵公平的正义观,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法律的目的正是确认、巩固、保障其所必须认同(和主导)的利益关系。孙国华(1925—),男,汉族,河北阳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完善对各种权力的监督机制、首先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人民群众是权力监督的主体,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是保证党依法执政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受到新自由主义的一些影响,我国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借股份制改造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状况令人堪忧。
私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实存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对立。社会关系多种多样,社会矛盾也各不相同,但归根到底,社会矛盾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以及被这种生产关系所制约的其它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矛盾冲突的反映。
启蒙思想家多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坚持人人生而平等的永恒、普遍的平等正义观。所以社会矛盾说到底都是、或者可以说基本上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
但是,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与社会矛盾又是什么关系?(一)公平正义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从字面来看,公平正义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用,而公平包含公道、平等或平衡之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有一段时间理论和实践界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张,在此情况下,理论界认为重公平必损效率的观点非常盛行。所以,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和保障的经济制度,必须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在劳动者一方成为弱势的情况下坚决依法维护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格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的经济制度,于此相应地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体制。人民利益至上是三个至上的核心目的。
唯物辩证法认为,公平正义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存在永恒的、普遍的公平正义。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归纳起来,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观点有:公平与效率无关论、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公平与效率并重论、公平与效率辩证论和公平与效率统一论等六类。宪法法律至上则是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重要保障,没有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和党的事业就无保障,就会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必然受到重大的损失。
三、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根本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核心,法律应该也必须体现适应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正义。
赫克在耶林倡导的法学基础上,提出了利益法学。以最普遍的正义观即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为例,无数古今中外思想家和普通人认为这是公平正义的铁律,然而,若再追问什么才是其应得的即可发现,每个时代、民族、国家、地区和个人应得的份额都不同,而不同时期、地区、不同的人对应得的观点、看法也很不相同,一个时期一个样,一个地区一个样。(八)必须重视党的建设,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公平正义可以分为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坚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既要重视形式公正更要重视实质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不断大量产生甚至激化,社会离心力不断增加,这不但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甚至有危及国家安全的危险。(二)缩小贫富分化差距,改善劳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持续在远超国际警戒线的高位上运行。
第三、劳资纠纷和矛盾持续增加。2010年年底的突尼斯事件应该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该事件源于突尼斯一失业大学毕业生因在街头无照卖菜被城管没收后愤而自焚,其后突尼斯年轻人高失业率积聚的社会矛盾骤然爆发,夹杂着多年积累的其他社会矛盾,国内形势一片动荡,最后演变成茉莉花革命,总统本·阿里被迫下台出国。
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众多思想家的认识。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利益的政治保障,党的事业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也必须发展民营经济,然而,这种发展必须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国古代思想家中最具代表性的或许是荀子,他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而慎到百人逐兔的寓言,正是对定分止争的诠解。当前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对重视形式公正、注重起点公平基本上没有多大争论,但对重视实质公正却有很大争论。为了切实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法律手段。
(二)公平正义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有没有永恒的公平正义?有没有普世的公平正义?这是关于公平正义研究的最大争论焦点之一。因为,只有国家内部团结一致才能有效地应对外患,而国家和社会的真正团结一致不可能仅仅靠使用武力达到,只有按照大多数人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来制定法律、管理国家、对待百姓,才能消除内部之间的分歧、对立和冲突。
在公平和效率之争或‘被交锋中的效率指的就是这种与剥削阶级有关的属于少数人的效率,而不是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效率。一方面,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当今我国的诸多矛盾实际上又恰恰是违背公平正义而引起甚至激化的。
在哲学层面,公平正义是不是永恒、普遍的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公平正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更应该看到的是,人类自从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内部问题,更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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